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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教社科〔2006〕4号)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15:27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鼓励高校教师厚积薄发,加强基础研究,勇于理论创新,推出精品力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高校教师厚积薄发,加强基础研究,勇于理论创新,推出精品力作,特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后期资助项目)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经费的资助强度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等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

      1.对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具有原创性的理论研究;

      3.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文献研究、译著和工具书;不含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软件等;

      4.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以非纸质方式呈现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对象和条件

      1.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 每个申请者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 申报的项目必须已完成研究任务的70%以上;申报时须提供已完成研究工作部分的书稿(或非纸质)成果;

      4.已得到过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的成果以及已得到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成果,不得申报。

      5. 在规定期限内,承担教育部各类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七条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以部委所属教育司(局)为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

      1.申请者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申报成果必须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达到本研究领域领先水平;

      3.申报成果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

      4.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5. 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原则,不从申报者所在学校聘请评审专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管理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在1~2年内完成,确有需要者,经评审专家一致同意,可延长至3年。

      第十二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首期拨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后期资助项目进行抽查,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后期研究工作及经费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部视情况做出撤销项目处理:

      1.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2.经查实,首席专家和课题组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违反《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行为;

      3.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4.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结项。

      第十七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由教育部与有关出版社协商,统一装帧出版。出版的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