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7年3月28日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用研究,以课题带队伍、出成果,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提升江苏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联合南京大学出版社面向全省高校设立“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为规范课题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前瞻性、应用性、对策性研究为主,用理论研究指导工作实践,带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优秀人才和团队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第三条 课题实行两级管理。省社科联社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中心)全面负责课题管理,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受科研中心委托,负责课题负责人信誉、研究进度、资助经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题和申请
第四条 选题范围。以探索和研究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主,涉及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和实践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五条 申报人。申报人主要是江苏省内本科高校、高职院校、独立学院的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学生工作(部)处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者。
第六条 申报形式。申报者以课题组形式通过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社科联)统一申报,已获其他单位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已立项课题没有按期结项的不能申报。
第七条 申报时间。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具体时间以课题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者登录江苏社科网精品工程课题申报系统填写《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申请表》,并打印纸质稿一式3份,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社科联)盖章后寄送至省社科联。
第三章 课题评审
第九条 评审办法。实行专家同行评审。省社科联建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评审专家库,按照选题类别,从专家库挑选专家组织评审,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公示后,下发立项通知书。
第十条 评审标准:
(一)坚持正确的导向,对解决实际理论和现实问题有推动作用;
(二)课题设计严谨规范,课题负责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学术素养,课题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三)预期研究成果具有学术创新性和实践指导意义,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和高素质人才培养有促进作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类别。立项课题分为立项资助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立项资助项目又分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立项不资助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解决课题所需研究经费。省社科联鼓励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重点项目,每项资助金额10000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金额为5000元;立项不资助项目为自筹资金。资助经费由南京大学出版社提供,直接汇入课题组所在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管理责任制。省社科联负责课题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联合南京大学出版社每年举办一次立项课题负责人集中开题和培训会议。各申报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的组织,并提供配套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随立项通知下拨,纳入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接受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联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五)中止项目协议;
(六)撤销项目等。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联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做假;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终止、撤销的项目,其剩余经费应予以收回。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完成时间。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为2年,一般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研究时间均为1年。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项材料,并填报《鉴定结项审批书》。
第十八条 成果形式。撰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创新、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教材或论著1部;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撰写研究报告1篇;课程教学与实践改革过程中以其他形式呈现的成果1项,如课件、在线资源建设等。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组织专家鉴定课题成果,并确定成果等级,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研究成果经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和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给予结项,并发给结项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成果推介。省社科联汇编结项成果,组织成果交流和推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