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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苏宣通〔2025〕31号)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25年10月09日 10:46点击: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苏宣通〔2025〕3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 以下简称“省社科 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 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6 号)、《江苏省省级财政社科科 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5 号)精神,结合省社 科基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是以省社科基金项目方式管 理的科研经费,从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 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等。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以多出优秀成果、培 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 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编制省社科基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省社科基金项目资 金相关管理规定,审核省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并下达

    资金,会同省委宣传部进行资金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提出资金分配 意见,对项目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哲学社会科学 规划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 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 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 和权限,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项 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 保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 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 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组成。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 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 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 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 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 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 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 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 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省有 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 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 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 级。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激励科 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原则上少列支或不列支管理费。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 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为30%

    间接费用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 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 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 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定、 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 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 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 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成果鉴定费在运转类经费中预留,项目预算中不再列支成 果鉴定费。

    第十三条  根据核定的项目资助额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 委宣传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分期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 目责任单位。首次拨款按照核定资金额的 80%支付,其余20% 作为预留资金,待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 目,预留资金不再拨付。

    多个单位协作研究项目的资金,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项 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预算安排将经费转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 加强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 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 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责任单位办理调剂手续。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 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五条  资助额度 5 万元及以下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经 省委宣传部同意可以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负责人 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 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 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管 理规定,确保项目经费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 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 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省级单位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 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可以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 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 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按 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针对以上情况制定 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强化创新服务,改进财务报 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 报销机制,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 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有外拨经费的项目,经合作单位审核并 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完整的项目经费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 度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责任单位统筹安排

    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 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或撤项的项目,省委宣传部 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 退回已拨资金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  日内,按要 求将资金上缴省财政厅。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 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 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 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承诺机制。项 目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职责,遵守国 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 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 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评价结果作为以后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信息公开机 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 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 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 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经费申 请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 终止项目、撤销项目等措施: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 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 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 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 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 ,一经查实 ,收回专项资金 3 年内取消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据《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 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和省 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