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信息(以下简称“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记录、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社科院负责建立覆盖全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统筹管理和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记录、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权限指导本系统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各地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应用、安全和相关工作保障。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应建立科研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日常上报机制,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科研诚信信息归集记录范围包括科研诚信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三大类别。
第八条 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三)所涉及科研基金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经费额度、参与方式、项目成果和结项情况等;
(四)自然人代表性研究成果、职称申报评审等信息;
(五)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
第九条 失信行为信息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关于科研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失信行为内容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二条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包括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严格遵循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等守信信息,以及通过科研活动获得的表彰或奖励等激励信息。
第三章 信息应用
第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开展科研合作、技术交易、人才引进等活动中应用科研诚信信息,将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科技部建设管理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管理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施跨部门跨地区失信惩戒提供支撑。
第四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中国社科院统筹协调科研诚信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参与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工作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军队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